志仁高中 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調查處理辦法 - 志仁高中職業進修學校 半工半讀最佳選擇
志仁高中 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調查處理辦法
臺北市私立志仁高級中學職業進修學校
性騷擾防治措施、申訴及調查處理辦法
制訂日期:113年4月制定

一、目的:

臺北市私立志仁高級中學職業進修學校(以下簡稱本單位)為防治性騷擾行為發生,建
立性騷擾事件申訴管道,並確實維護當事人之權益,依「性騷擾防治法」、「性騷擾防治
法施行細則」、「性騷擾防治準則」訂定本措施。
二、本措施所稱性騷擾,係指性侵害犯罪以外,對他人實施違反其意願而與性或性別有關之
行為,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:
(一)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,或以歧視、侮辱之言行,或以他法,而有損害他人人格尊
嚴,或造成使人心生畏怖、感受敵意或冒犯之情境,或不當影響其工作、教育、
訓練、服務、計畫、活動或正常生活之進行。
(二)以該他人順服或拒絕該行為,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、喪失或減損其學習、工作、
訓練、服務、計畫、活動有關權益之條件。
所稱權勢性騷擾,指對於因教育、訓練、醫療、公務、業務、求職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
己監督、照護、指導之人,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騷擾。
依性騷擾事件發生之場域及當事人之身分關係,性別平等教育法及性別平等工作法別有
規定其處理及防治事項者,適用各該法律之規定。
三、性騷擾之樣態,包含下列行為之一:
(一)羞辱、貶抑、敵意或騷擾之言詞或行為。
(二)跟蹤、觀察,或不受歡迎之追求。
(三)偷窺、偷拍。
(四)曝露身體隱私處。
(五)以電話、傳真、電子通訊、網際網路或其他設備,展示、傳送或傳閱猥褻文字、
聲音、圖畫、照片或影像資料。
(六)乘人不及抗拒親吻、擁抱或觸摸臀部、胸部或其他身體隱私處。
(七)其他與前六款相類之行為。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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