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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學務處訓育組】轉知通部公路總局訂定之「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」。
說明:
依教育部104年9月21日臺教社(一)字第1040130315號函轉交通部公路總局104年9月16日路監運字第1043004616號函辦理。
旨揭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依「消費者保護法」第17條第1項規定訂定,並於104年9月14日交路(一)字第10486004451號公告發布並刊登行政院公報。
檢附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1份供參。
法規--遊覽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.pdf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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